婚外情取證的注意事項如下: 1、婚外情取證必須以合法的手段收集。
實踐中,婚外情取證的苦難相當大,很多人為了收集婚外情證據(jù),使出各種方法,殊不知一些情況下收集取證的方法很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因此在婚外情取證必須以合法的手段收集。
2、廣泛收集間接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jù)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jù),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
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yè)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yè)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jù)。 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jù)、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
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jù)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3、自家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4、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jù),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fā)私闖民宅侵權問題。
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jù)法庭一般會采納。
證據(jù)收集注意事項 1、廣泛收集間接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jù)幾乎不可能。
所以,就要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jù),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 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yè)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yè)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jù)。
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jù)、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jù)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2、自己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3、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jù),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
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fā)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jù)法庭一般會采納。
4、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
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wěn)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shù)漠愋躁P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5、無過錯方取證要量力而行。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于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jù),但又不甘心,因此耗盡心機去取得證據(jù),甚至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因此,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得不償失。
(1)要避免侵權行為; 比如:闖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為,所取得的證據(jù)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但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權、隱私權等合法權利,不僅無法作為合法的證據(jù)使用,還可能要面對侵犯他人權利的法律責任。
(2)對短信、通訊軟件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證據(jù)及時提交公證,以保證證明力; (3)提交法庭的錄音材料應清晰完整,不存在隨意刪減或編輯行為,采用錄音筆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頻文件應轉錄在磁帶上或刻錄在光盤等物質載體上,并附上錄音筆錄以便法庭查閱; (4)采集的毛發(fā)、血液、唾液等dna親子鑒定檢材、樣本,應根據(jù)司法鑒定機構的要求保存,送檢,以保障鑒定結論的真實有效性; (5)采用合法手段獲得的涉及當事人隱私的證據(jù)材料應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師和法院外,不得散布傳播,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更不能據(jù)此要挾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1、廣泛收集間接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jù)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jù),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
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yè)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yè)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jù)。 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jù)、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
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jù)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2、自家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3、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jù),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fā)私闖民宅侵權問題。
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jù)法庭一般會采納。 4、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
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wěn)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shù)漠愋躁P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5、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 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jù);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游聚會,那么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y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么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jù),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jù)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lián)系,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jù)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有位業(yè)余“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xiāng),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戶的事實。為了拍“奸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保持鄼C晝出夜伏數(shù)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
物業(yè)公司為了維護業(yè)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閑事,怕惹事生非。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tǒng)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6、捉奸在床難證同居關系 當夫妻因一方發(fā)生“婚外情”離婚時,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jù),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
當事人抱著“捉奸取證”的心態(tài),不擇手段、不惜成本。但是,就目前法律規(guī)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jù),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С帧?/p>
自家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jù),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fā)私闖民宅侵權問題。
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jù)法庭一般會采納。 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
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wěn)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shù)漠愋躁P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 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jù);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游聚會,那么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y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么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jù),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jù)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lián)系,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jù)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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