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捐贈業(yè)務,特別是一些新設立的企業(yè)。
按現行會計制度,企業(yè)接受的捐贈(包括接受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應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收益;而按現行稅收制度,企業(yè)應將接受的捐贈一次性或分期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企業(yè)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確定入賬價值與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入賬價值是一致的,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計算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率33%,2005年5月接受現金捐贈50萬元,2005年度甲公司利潤總額為15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5月接受現金捐贈時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50 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150+50=200(萬元),應納稅額=200*33%=66(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0*33%) 16.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3.5 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資產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
企業(yè)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市價或同類、類似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及相關稅費作為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科目,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應稅收入是指根據有關憑據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yè)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yè)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處理又分以下3種情況。 1.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5號)及《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yè)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82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小于50%,應將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全額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增值稅率17%,所得稅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贈100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款17萬元,截至年末該存貨尚未處置。2005年度乙公司利潤總額為250萬元,假定除接受捐贈資產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接受商品捐贈時,乙公司應做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應并入接受捐贈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2005年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50+117=367(萬元),應納稅額=367*33%=121.11(萬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 貸: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7*33%) 38.61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78.39 若下年將該商品耗用或售出時,乙公司應再做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78.39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8.39 2.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分五年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經納稅調整后,若納稅人當年發(fā)生虧損,則可以認定上述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若納稅人當年有應納稅所得,則以上述所得(收入)與當年應納稅所得之比確定。當年實現應納稅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
實際中,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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