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方法,與會計政策,不是一個概念。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限制不能變更會計政策,所以說會計政策不得變更是錯的。企業(yè)選用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yè)可以變更會計政策:(1)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這種情況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改變原會計政策,采用新的會計政策。(2)會計政策的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這一情況是指,由于經濟環(huán)境、客觀情況的改變,使企業(yè)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等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應改變原有會計政策,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以對外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yè)因滿足上述第(2)條的條件變更會計政策時,必須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其變更的合理性,并說明變更會計政策后,能夠提供關于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會計信息的理由。
如無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經股東大會等類似機構批準擅自變更會計政策的,或者連續(xù)、反復地自行變更會計政策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按照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會計核算方法,是指會計對企、事業(yè),行政單位已經發(fā)生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xù)、系統(tǒng)、全面反映和監(jiān)督所采用的方法。
會計核算方法主要是指設置會計科目及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幾種方法。會計核算方法構成會計循環(huán)過程。
對的。
貫性原則,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之一,其主要是為了使同一單位不同會計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義為:在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經濟業(yè)務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和會計程序前后期應當保持一致。在某些情況下,針對一項經濟業(yè)務事項,在會計處理上有許多可供選擇的方法,例如,存貨發(fā)出成本的計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由于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據此計算出來的會計資料也會有所差異,產生不同的經濟結果。假如各年度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則有可能造成當年利潤高于(或低于)以前年度,但這并不代表當年的經營業(yè)績好于往年,因為當年利潤的增加只是由于改變了會計處理方法的結果。據此產生的財務會計報告就不能如實反映各會計年度的實際情況。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正是通過改變會計處理方法來弄虛作假,粉飾財務會計報告,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目的,嚴重擾亂了會計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會計法》強調會計核算必須貫徹一貫性原則。
當然,一貫性原則并不是說絕對不允許各單位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當單位的經營情況、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更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單位經濟情況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因此,《會計法》允許確有必要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單位,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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