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樣本。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如下規(guī)定,可以參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樣本。
1、注冊營務派遣有限公司首要條件:注冊資金200萬, 必須一次性到位,而且不在認繳范圍內。
2、準備好勞務派遣公司的公司名稱(10個以上商號),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股東,投資比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申辦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2、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4、專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申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辦理程序勞務派遣許可證辦理條件,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一、收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5、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二、受理
1、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
3、收件當天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四、決定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五、制證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六、送達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擴展資料:
受理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符合《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準予行政許可。 申請不符合《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不準予行政許可。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政務服務網-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9 號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當遵循權責統(tǒng)一、公開公正、優(yōu)質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監(jiān)督電話,并在本行政機關網站和至少一種全地區(qū)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xù)、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第二章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樣本。
第九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fā)證機關以及發(fā)證日期等事項?!秳趧张汕步洜I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免費發(fā)放和管理。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換發(fā)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繼續(xù)存續(xù),其名稱、住所、法定代。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需要在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許可,在滿足條件通過審核之后下發(fā)《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 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 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 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4. 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樣本。
擴展資料:
勞務派遣許可證使用范圍: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障機構共同設立的勞動力輸出單位。《勞務派遣許可證》由省級機關受理,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實批準頒發(fā)的許可證之一。主要用于規(guī)范勞務派遣服務和人力資源輸出中對派遣人員的各項管理。分為:國內勞務派遣和國際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一種勞動關系和用人主體相分離的多元化、靈活性、彈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實質就是用人單位向派遣機構租賃勞動力,用人與管人相分離。
勞務派遣不同于傳統(tǒng)的勞務中介還在于對就業(yè)資源進行有效利用。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對各級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街道、社區(qū)勞務保障服務機構的信息搜集引導。
并依托全省各層次的技能培訓機構,為員工實施省內、省外、境外就業(y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需要開展的各類培訓、咨詢、代理等一條龍服務,進而實現(xiàn)城鄉(xiāng)勞動者平等就業(yè)由自發(fā)無序向依法有序轉移。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具有很多優(yōu)勢。
參考資料:勞務派遣許可證-百度百科
勞務派遣公司注冊條件可以總結為如下幾點: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貳佰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勞務派遣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人才派遣公司住所?!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往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只有一年甚至更短,這樣導致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協(xié)議到期后變成失業(yè)者,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
2、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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