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有時并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系之后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5、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奸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jié)追問到底; 6、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并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
由于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舍、調整; 7、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是根據案件的進度,為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的問題而進行的,而非為了會見而會見;比如第一次會見是為了建立信任關系、授權、為律師下一步辯護收集素材; 8、律師可以解釋法律關于定罪與量刑的相關規(guī)定,但不得教唆當事人訊問時如何陳述; 9、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提出違法、違規(guī)要求后,應技巧性的予以拒絕; 10、雖授權委托書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讓當事人本人確認,更有于保障律師辦案及規(guī)避某些麻煩; 11、會見筆錄中通常會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同時也有不利的內容,若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需附會見筆錄中的相關內容的,可將相關內容單獨作一份會見筆錄; 12、會見監(jiān)視居住的當事人,筆錄中的相關內容須調整。
(一)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托手續(xù)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guī)范、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zhí)業(yè)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二)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tài)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tài)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fā)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規(guī)的會見之后,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會見須持有的證件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 1。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
律師本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
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律師法第33條僅僅規(guī)定,“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但對于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方式、程序,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沒有作進一步的規(guī)定。因此可能對律師行使會見權產生程序障礙并承擔法律風險。
有關部門應當盡快作出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guī)定,以利于律師會見權的落實與規(guī)范行使。 (一)關于行使會見權的程序 首先,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關系,杜絕律師私自辦案的情況。
其次,與委托建立合法委托關系后,律師事務所仍應當將該事項通知偵查機關。 第三,在通知偵查機關后,受委托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關于律師行使會見權時應當履行的義務 首先,經辦律師應當遵守看守所依法制定的有關會見規(guī)定,不得有妨礙看守所正??垂茉谘悍缸锵右扇说男袨?,如不得違反規(guī)定向會見對象遞送物品,不向會見對象提供通訊設備; 其次,經辦律師不應利用會見活動干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包括不得幫助(包括不提供有關建議)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同時也不利用會見時了解的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親屬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或干擾證人作證。 第三,應當注意保守有關秘密,對于會見中了解到的與案件偵查有關的信息,特別是可能對偵查產生不得影響的信息,應當注意保密。
當然,有關部門也應當明確律師應當保密的范圍。 律師的職責應當是以合法的手段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及實體權利被非法侵害,但律師也不應當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代言人,不應唯當事人馬首是瞻,以非法方式維護當事人權益,更不能維護當事人的非法利益。
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保障律師的正當執(zhí)業(yè)權利,執(zhí)業(yè)律師也合法方式行使有關執(zhí)業(yè)權利,這樣才能實現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打擊犯罪與維護人權的統(tǒng)一。
1、在會見之前,務必要認真審閱案件的全部卷宗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案件的全部卷宗(除了不能向律師公開的部分外)都將向律師敞開,而在審判階段以前的任何階段,案件的實質內容始終保持在“神秘狀態(tài)”下,律師除了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手續(xù)如拘留證逮捕證等之外,還不能看到其他資料如證人證言,其他證據等。
包括被告人自己的口供也是看不到的。有時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口供與跟律師所說的內容會有相當大的區(qū)別。
只有詳細的審查了卷宗材料,才能真正看清案件的關鍵坐在。因此,在律師會見被告人之前,一定要詳細認真地查閱案件的材料,總結案件的疑點難點,找到辯護的關鍵所在。
然后帶著問題去見自己的當事人。 2、見到被告人后,要將自己閱卷時發(fā)現的問題與被告人進行徹底的溝通,從而徹底搞清案件的事實。
在卷宗中,不排除有些人會做偽證,不排除會有一些被告人未能想到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于這些問題,律師一定要與之如實核實。對于那些不合邏輯的環(huán)節(jié)一定要反復核實。
最終做到心中有數,為自己法庭上的辯護做好最后的準備。 3、要向被告人詳細告知庭審的過程 4、要向被告人傳授接受庭審的技巧。
5、要向被告人傳授如何自我辯護。 6、如果被告人的確沒有犯罪,要告訴他勇敢的翻供。
不要怕被定上個“認罪態(tài)度不好的罪名”。 7、如果當判決下發(fā)后不服一審判決,要告訴他如何書寫簡單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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