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支出會計科目。
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監(jiān)督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和執(zhí)行情況。具體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障資金日常繳存、撥付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shù)字準確。
二、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zhí)行情況,匯總編報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jiān)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zhí)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
監(jiān)督部門和單位及時、足額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按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核撥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xiàn)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 財政專戶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內容真實,數(shù)字準確。對于重要業(yè)務活動,應當單獨反映。
第七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繳撥,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賬,不得收付現(xiàn)金。 第八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加強對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jiān)督,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熟練掌握計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xiàn)會計操作技術的現(xiàn)代化。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按照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是設置賬戶、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jù)。
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一、按本辦法規(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本辦法統(tǒng)一規(guī)定了會計科目編碼,不得擅自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
在各類會計科目之后留有空號,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根據(jù)需要按規(guī)定增設會計科目及編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名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碼 科目名稱 一、資產(chǎn)類: 1 101 銀行存款 2 102 債券投資 3 105 暫付款 4 106 借出款項 二、負債類 5 201 暫收款 6 202 借入款項 三、凈資產(chǎn)類 7 301 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結余 8 302 失業(yè)保險基金結余 9 303 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四、收入類 11 401 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收入 12 402 失業(yè)保險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五、支出類 15 501 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支出 16 502 失業(yè)保險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第101號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存款數(shù)。 2.財政專戶收到轉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
財政專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銀行存款結存數(shù)。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jù)收付款憑證,按照業(yè)務發(fā)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2號 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guī)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按規(guī)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時,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國家債券兌付收回本息或按規(guī)定轉讓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實際成本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yè)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家債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險種和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5號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2.發(fā)生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
( 1 )設置會計科目的原則。
設置會計科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必須結合會計對象特點。
②必須符合經(jīng)濟管理的要求。
③必須講求科學性與實用性的統(tǒng)一。
④必須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性。
⑤必須概念清楚、通俗易懂。
(2)會計科目的分類。
為了正確掌握和運用會計科目,可以按各種不同標志對其進行分類。
①按反映的經(jīng)濟內容分類。
按照經(jīng)濟內容劃分,會計科目可以分為五類:資產(chǎn)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費用類和損益類。這種分類,有助于了解和掌握各會計科目核算的內容以及會計科目的性質,正確運用各會計科目提供的信息資料。
②按照提供指標的詳細程度分類。
企業(yè)在設置會計科目時,應同時兼顧企業(yè)內部和外部兩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要,對會計科目進行適當分級。會計科目按其提供指標的詳細程度,可以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
總分類科目又稱總賬科目或一級科目,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的科目,它提供的會計信息較為概括。明細分類科目又稱明細科目、細目或三級科目,是對總分類賬科目進一步詳細分類的科目,它提供比總分類科目更詳細、更具體的會計信息。如果總分類科目下明細項目很多,為便于管理,可在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之間設子科目,又稱子目或二級科目。
按我國現(xiàn)行會計制度規(guī)定,總分類科目一般由財政部按行業(yè)統(tǒng)一制定,明細分類科目一般由企業(yè)根據(jù)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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