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約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劉邦率領大軍攻入關中,子嬰向劉邦投降。劉邦進咸陽后,把關中各縣父老鄉(xiāng)親英雄豪杰召集起來,鄭重地向他們宣布道:“秦朝的嚴刑苛法,把眾位害苦了,應該全部廢除?,F(xiàn)在我和眾位約定,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這三條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父老鄉(xiāng)親英雄豪杰們都表示擁護約法三章,紛紛取了牛羊酒食來慰勞劉邦的軍隊。
2. 2.大明法度 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王安石在《上時政疏》中提出“蓋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維持,非眾建賢才,不足以保守?!钡乃枷?。大明法度,即廢除舊法、弊法,創(chuàng)立新法、善法;“眾建賢才”,即革掉守舊平庸之吏,起用進取有為之士。他認為,國家是否富強,天下是否安寧,關鍵在于有沒有法度,法度是否合理,是否有優(yōu)秀的治世之才。王安石把法度和賢才的作用統(tǒng)一起來,認為法治和人才是治國理政的兩個重要因素
1 管仲 公私分明 管仲和鮑叔牙是生死之交。有一次齊桓公和管仲探討下任國相的問題,齊桓公問:假如你要是死了,誰接任你的國相為好呢?管仲說出了一個人名,齊桓公又問:那么第二人選呢?管仲就又說了一個人的名字,齊桓公又問:那么第三人選呢?管仲就又說出了一個人名。齊桓公很不高興的再次問:那么第四人選呢?管仲說:那就是鮑叔牙了!齊桓公說:我真的很奇怪,鮑叔牙對你那么好,聽說以前你們一起做生意,他也老讓著你,你輔佐公子糾時,還射過我一箭,要不是鮑叔牙說情,我早就把你殺了,后來鮑叔牙又在我面前積極推薦你為國相,怎么現(xiàn)在請你推薦下任國相的人選時,你竟然把鮑叔牙放在第四人選的位置上呢?你對得起人家鮑叔牙嗎?管仲說:我們現(xiàn)在是在談論誰做下任國相最合適的問題,您并沒有問誰是我最感激、最要好的朋友呀!我們的私交很好,但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嘛! 姬僑 不毀鄉(xiāng)校 姬僑字子產。鄭國人到鄉(xiāng)校休閑聚會,議論執(zhí)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壞。鄭國大夫然明對子產說:“把鄉(xiāng)校毀了,怎么樣?”子產說:“為什么毀掉?人們早晚干完活兒回來到這里聚一下,議論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壞。他們喜歡的,我們就推行;他們討厭的,我們就改正。這是我們的老師。為什么要毀掉它呢?我聽說盡力做好事以減少怨恨,沒聽說過依權仗勢來防止怨恨。難道很快制止這些議論不容易嗎?然而那樣做就像堵塞河流一樣:河水大決口造成的損害,傷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開個小口導流,不如我們聽取這些議論后把它當作治病的良藥?!比幻髡f:“我從現(xiàn)在起才知道您確實可以成大事。小人確實沒有才能。如果真的這樣做,恐怕鄭國真的就有了依靠,豈止是有利于我們這些臣子!” 李悝 射箭斷訴 李悝曾做過魏國的上地郡守。上地郡西與秦為鄰,是魏國的邊防要地,常與秦國發(fā)生軍事沖突。為使上地郡軍民 提高射箭技術,他下令以射箭來決斷訴訟案的曲直,“中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后,人們都爭相練習射技,日夜不停。后與秦國人作戰(zhàn), 由于魏軍射技精良,因而大敗秦軍。射技高低與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決曲直的訴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決或無關緊要的一般訟 案。在戰(zhàn)國時與強秦接境的地區(qū),軍事是壓倒一切的任務,李悝用此法來鼓勵人們習軍事技術,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說是一個創(chuàng)造。大概因他在上地郡的政績不錯,魏文侯才任用他為相,支持他的改革。 商鞅 徙木立信 商鞅把變法方案制訂出來后,怕新法令沒有威信,老百姓不相信,推行不開,就想了個辦法。他叫人在都城的南門豎了一根三丈來長的木頭,旁邊貼了張告示說:“誰能把這根
2 木頭扛到北門去,賞他十金?!辈欢鄷海绢^周圍就圍滿了人。 大伙兒心里直犯嘀咕:這根木頭頂多百把斤,扛幾里地不是什么難事,怎么給這么多的金子呢?或許設了什么圈套吧?結果誰也不敢去扛。衛(wèi)鞅看沒人扛,又把獎賞提高到五十金。這么一來,人們更疑惑了,都猜不透這新上任的左庶長葫蘆里到底賣的什么藥。這時候只見一個粗壯漢子分開人群,跨上前去,說:“我來試試?!笨钙鹉绢^就走。許多看熱鬧的人,好奇地跟著,一直跟到了北門。只見新上任的左庶長正在那里等著呢。他夸獎那個大漢說:“好,你能夠相信和執(zhí)行我的命令,真是一個良民?!彪S后就把準備好的五十金獎給了他。 這事兒很快就傳開了,大家都說:“左庶長說話算數(shù),說到做到,他的命令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樓上的“緹縈救父”的確是家喻戶曉好典故,再來說一個大家可能不太知道的。
著名典故:“何武斷劍”
沛中有一個富豪,正妻及其女兒品德不端,兒子為妾所生,且年幼喪母。富豪臨終時恐怕死后子女爭奪家產,兒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遺囑說,所有財產都歸女兒,但有一把寶劍,在兒子15歲時交給他。兒子成年后,向姐姐們索要寶劍,但姐姐們不肯給,兒子告至官府。司空何武說:“劍,所以斷決也?,F(xiàn)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溫飽十五年已幸矣?!币簿褪钦f兒子已經十五,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了,而劍又是決斷事務的意思,也就是說富豪當時是暗指在兒子十五歲時將家族交與其管理,女兒和女婿們享了十五年溫飽已經算幸運了。當時大家都說何武這樣“原情度事”十分恰當。
這個典故可以看出漢代已經出現(xiàn)了遺囑繼承,并且嫡子與庶子都有繼承權。
同時它也是我國古代“原情”斷案,重視維護實質正義的例子。
古文原文可見《太平御覽》八百三十六卷
1、鼠獄
張湯在西漢武帝時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審判許多重大案件,用法嚴酷。他小時候即已顯露出作法官的潛質。一次他父親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將肉偷走。他父親回來,很生氣,動手打了他。張湯遂挖掘鼠洞,將老鼠捉拿歸案,老鼠偷的肉還沒有享用完,“鼠”贓俱獲。張湯按正式審判程序,審訊老鼠,記錄供詞,寫成文書,最后定罪判決,處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寫的供辭文書如同出自一個老練的獄吏之手,大為驚訝。以后遂讓張湯書寫判案文書。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漢時有名的酷吏,為人持重少言、內心陰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漢武帝對他頗為欣賞。什么原因呢?一是因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獄,專以皇帝旨意為準?;实鬯憛挼娜藰嬙A,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開釋的人,他就網(wǎng)開一面,找借口釋放。有人就此責問他:“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所謂三尺法指的是寫在三尺長竹筒上的法律條文。對這樣的責問,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詞地說:“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應該說,杜周道的是實情,說出了封建社會里十分普遍的執(zhí)法心態(tài)和現(xiàn)象。杜周能坦率承認這一點,還有幾分可愛之處。
3、太守斷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時安國太守。他任太守時,有任、杜兩家各失其牛。后來任家得到一頭牛,兩家都說是自己家的牛,各執(zhí)一詞,州郡長期不能斷決。益州有一位官員說: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說“此易解耳。”他令兩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驅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認領的牛放出來,結果要認領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屬吏悄悄微傷要認領的牛,借此觀察兩家的反應,任家見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則無所謂。于是于仲文便據(jù)此下判將牛斷給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當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歷經高宗、武后兩朝。他任大理丞時,一年之中斷滯獄一萬七千人,時稱平恕。有一次,武衛(wèi)大將權善才誤砍昭陵柏樹,狄仁杰奏罪當免職。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誅權善才。狄仁杰又奏權罪不當死,高宗說:“善才陷我不孝,必須殺掉他才解我心頭之恨?!弊笥业娜寺牭竭@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離開殿廷,狄仁杰卻不慌不忙地說:“臣聞逆龍鱗,忤人主,自古以為雄,臣遇以為不然。居桀、紂時則難,堯、舜時則易。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干之誅。陛下作法,懸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豈有犯非極刑,即令賜死?法既無常,則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變法,請從今日為始”。一番說既婉轉得體,又顧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態(tài)度才緩和下來,善才幸免一死。
1 管仲 公私分明 管仲和鮑叔牙是生死之交。有一次齊桓公和管仲探討下任國相的問題,齊桓公問:假如你要是死了,誰接任你的國相為好呢?管仲說出了一個人名,齊桓公又問:那么第二人選呢?管仲就又說了一個人的名字,齊桓公又問:那么第三人選呢?管仲就又說出了一個人名。齊桓公很不高興的再次問:那么第四人選呢?管仲說:那就是鮑叔牙了!齊桓公說:我真的很奇怪,鮑叔牙對你那么好,聽說以前你們一起做生意,他也老讓著你,你輔佐公子糾時,還射過我一箭,要不是鮑叔牙說情,我早就把你殺了,后來鮑叔牙又在我面前積極推薦你為國相,怎么現(xiàn)在請你推薦下任國相的人選時,你竟然把鮑叔牙放在第四人選的位置上呢?你對得起人家鮑叔牙嗎?管仲說:我們現(xiàn)在是在談論誰做下任國相最合適的問題,您并沒有問誰是我最感激、最要好的朋友呀!我們的私交很好,但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嘛! 姬僑 不毀鄉(xiāng)校 姬僑字子產。鄭國人到鄉(xiāng)校休閑聚會,議論執(zhí)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壞。鄭國大夫然明對子產說:“把鄉(xiāng)校毀了,怎么樣?”子產說:“為什么毀掉?人們早晚干完活兒回來到這里聚一下,議論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壞。他們喜歡的,我們就推行;他們討厭的,我們就改正。這是我們的老師。為什么要毀掉它呢?我聽說盡力做好事以減少怨恨,沒聽說過依權仗勢來防止怨恨。難道很快制止這些議論不容易嗎?然而那樣做就像堵塞河流一樣:河水大決口造成的損害,傷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開個小口導流,不如我們聽取這些議論后把它當作治病的良藥?!比幻髡f:“我從現(xiàn)在起才知道您確實可以成大事。小人確實沒有才能。如果真的這樣做,恐怕鄭國真的就有了依靠,豈止是有利于我們這些臣子!” 李悝 射箭斷訴 李悝曾做過魏國的上地郡守。上地郡西與秦為鄰,是魏國的邊防要地,常與秦國發(fā)生軍事沖突。為使上地郡軍民 提高射箭技術,他下令以射箭來決斷訴訟案的曲直,“中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后,人們都爭相練習射技,日夜不停。后與秦國人作戰(zhàn), 由于魏軍射技精良,因而大敗秦軍。射技高低與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決曲直的訴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決或無關緊要的一般訟 案。在戰(zhàn)國時與強秦接境的地區(qū),軍事是壓倒一切的任務,李悝用此法來鼓勵人們習軍事技術,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說是一個創(chuàng)造。大概因他在上地郡的政績不錯,魏文侯才任用他為相,支持他的改革。 商鞅 徙木立信 商鞅把變法方案制訂出來后,怕新法令沒有威信,老百姓不相信,推行不開,就想了個辦法。他叫人在都城的南門豎了一根三丈來長的木頭,旁邊貼了張告示說:“誰能把這根
2 木頭扛到北門去,賞他十金。”不多會兒,木頭周圍就圍滿了人。 大伙兒心里直犯嘀咕:這根木頭頂多百把斤,扛幾里地不是什么難事,怎么給這么多的金子呢?或許設了什么圈套吧?結果誰也不敢去扛。衛(wèi)鞅看沒人扛,又把獎賞提高到五十金。這么一來,人們更疑惑了,都猜不透這新上任的左庶長葫蘆里到底賣的什么藥。這時候只見一個粗壯漢子分開人群,跨上前去,說:“我來試試?!笨钙鹉绢^就走。許多看熱鬧的人,好奇地跟著,一直跟到了北門。只見新上任的左庶長正在那里等著呢。他夸獎那個大漢說:“好,你能夠相信和執(zhí)行我的命令,真是一個良民。”隨后就把準備好的五十金獎給了他。 這事兒很快就傳開了,大家都說:“左庶長說話算數(shù),說到做到,他的命令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換舍止訟
張齊賢是宋初名臣,擅長決獄。
真宗時,戚里有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
又曾入宮自理真宗前,真宗躬聽獄訟,也不能決。
張齊賢聽說后,說:“是非臺府所能決,臣請治之。”張齊賢坐相府,召訟者問曰:“你非以彼分財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
他即把他們的訴訟請求記下,命手下人將他們帶回家,兩家交換住處,財產不動,甲家住進乙舍,乙家住進甲舍,甲家的財產歸乙,乙家財產歸甲。
兩家無詞,就此息訟。
真宗大悅,說:“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以下為法制的事例: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并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鐘后同時落網(wǎng)。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jù)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yǎng),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wǎng)吧并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于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里的5000元現(xiàn)金偷走。
一個多月后,劉某的父母發(fā)現(xiàn)5000元現(xiàn)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于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里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后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
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后,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于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眲⒛惩当I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shù)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于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jié)看,劉某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學三位同學乘門衛(wèi)不注意,悄悄溜進學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學對著教室門先踹了幾腳,然后另兩名同學接著踹,將教室門板踢下一塊,三人乘此鉆進教室,又開始毀壞其他東西,后揚長而去。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guī)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瑢W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案例四: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xiāng)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現(xiàn)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兇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xiāng)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shù)下,劉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鐘后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xiàn)場。
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并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實施綁架行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
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jié)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
徐某案發(fā)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jù)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一。
過河拆橋
元朝時,大臣徹里帖木兒見自隋唐以來的科舉制度弊端很多,而中舉之人有真才實學的人很少,便上書元順帝,請求廢除科舉制度。一時間,朝中反響巨大,太師伯顏等表示支持,參政許有壬等一大批官員表示反對。
當時,御史呂思誠是堅決反對廢除科舉制度的。他上書元順帝,請求元順帝治徹里帖木兒的罪。不料,元順帝雖然昏庸,但對廢除科舉制度倒十分贊成,所以非但不支持那位御史,還把他遠貶到廣西去。
不久,元順帝命人草擬了廢除科舉制度的詔書,命大臣們議論一下。許有壬和伯顏兩人爭論起來。
許有壬說:“廢除科舉考試的詔書一旦公布,天下有才能的人斷了仕進之途,肯定會怨恨不絕?!?/p>
伯顏針鋒相對地說:“如果繼續(xù)實行科舉制度,貪張枉法就無法杜絕?!?/p>
許有壬反駁說:“貪張枉法不是科舉制度造成的。廢除了科舉制度,照樣會有人貪張枉法?!?/p>
伯顏又說:“科舉考試中舉的人之中,有用之才太少了,我看朝中只有你參政一個人還有點才能。”
許有壬很不服氣,列舉了元朝很多舉人出身的高官來反駁,兩個人爭論不休,誰也說服不了誰。
元順帝見了,說:“你們別爭了,朕意已決,明天朕正式頒布詔書?!?/p>
第二天,滿城文武被召到崇天門聆聽廢除科舉制度的詔令,還指定許有壬在班首聽讀。許有壬心中很不愿意,但又不敢違反皇帝的命令,只得跪在百官前列聽讀。
罷朝以后,百官紛紛回府。許有壬心情郁悶,低頭走路。侍御史普化見了,故意湊到許有壬跟前,譏笑說:“參政,這回你可成了過河拆橋的人了!”
這話的弦外音是:你許有壬是靠科舉做官的,現(xiàn)在廢除科舉制度,你跪在最前列,似乎時廢除科舉帶頭的人,就像一個人過了河后拆橋一樣。
許有壬回府后,心中郁悶,從此稱病不再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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