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jiān)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jiān)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xié)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tǒng)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guī);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j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2.83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