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安全標志牌和測量標志。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yè)。
2、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yè),更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地帶和危險區(qū)。
3、入井作業(yè)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qū)。
4、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guī)定,聽從監(jiān)督指導,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yè),發(fā)生事故應立即上報。
5、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6、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支護情況,發(fā)現頂、幫松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yè)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qū),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或信號標志。
7、嚴格勞動紀律,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串崗。不準在井下吸煙。
8、在井下需要休息時,應選擇頂板完整、支架完好、不妨礙工作、不妨礙行車、通風良好的安全地點。不要在密閉墻跟前或盲巷內休息。這些地點通風不良,容易積聚有害氣體。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
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三條 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yè)。煤礦特種作業(yè)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第四條 礦井應有及時填繪的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tǒng)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圖紙資料。
采、掘工作面應有作業(yè)規(guī)程。
第五條 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qū)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六條 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
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qū)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因煤層賦存條件限制確實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的,必須制定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太多了具體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規(guī)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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