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
客觀性問題。不管采取哪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 為前提,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
實務中存在不少這樣的案例, 本來具有一定證明力的證據因此出現(xiàn)了不應有的疑點,最終導致敗 訴。比如有的當事人私自添加合同內容,有的當事人故意剪切視聽 資料,還有的當事人和證人惡意串通偽造證據。
這樣做不僅不能增 強證據的證明力,反而因證據上的疑點使證據失去了客觀性的基 礎,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有的甚至構成了犯罪。 2。
必要性問題。所謂收集證據的必要性,就是舉證責任的問 題。
只有當你負擔舉證責任的時候你才有必要去收集證據,如果舉 證責任在對方當事人,你大可不必費時費力地去收集證據。 3。
及時性問題。及時性就是說收集證據一定要講求時效,早 比晚好。
如果收集證據不及時,當事人就可能因舉證時限和訴訟時 效的規(guī)定而敗訴。 4。
防患性問題。這里的防患就是說要注意證據的保全,防止 其他因素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
比如交易時請見證人見證或者到公 證處舉行公證。 即使遠程交易礙于空間的限制,也可以通過傳真公 證來確定證據的效力。
我們常見的合同登記、備案的做法,以及新 興的手術公證等,都是出于這個目的。重要的證據不能由一方單獨 保存,以免遺失或者一方單獨毀壞證據。
這些都是防患于未然,是 值得借鑒的做法。 5。
文書證據的重要性。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 易于固定,便于采信,證明效力比較高。
一般認為,口頭證據或其 他證據不可更改文書證據。比如合同約定價款,不得通過鑒定改 變。
所以書證是民事訴訟運用最普遍的一種證據。我們在收集證據 過程中也應特別重視收集書證。
6。 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說證據的調查、收集、審查都必須符 合法定的程序,否則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比如用盜竊的方法取 得借據,或者以私拆他人的信件為手段獲取證據都是非法證據。
非 法證據在美國被喻為毒樹之果,不論這種果實看起來多么誘人,均 被推定為有毒而加以排斥。 。
1、調查取證時注意證人心理 應當注意建立溝通的氛圍,取得信任,拉近與證人的心理距離;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取證內容;在調查時,注意觀察證人的神色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后,了解證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證,告知必要的時候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以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
2、調查取證時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錄音錄像,保障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一致性;調查取證的問話要避免誘導式的發(fā)問,預設前提的發(fā)問,防止取證內容不合法;證人取證時,除未成年人法定監(jiān)護人或有監(jiān)護義務的人員外,應當避免有其他人員在場,尤其避免其他證人同時在場;筆錄最后由證人逐頁簽名確認,涂改處捺指印更正;證人如出現(xiàn)拒絕簽字的情況,在解釋說明后,仍無法解除顧慮,可以由二名律師在筆錄后,說明證人拒絕簽字的原因,律師簽名并注明時間。
3、調查取證的過程應當合理規(guī)劃。 詢問證人開始時,可以簡明了解證人身份情況,在告知法律義務后,表明律師希望了解的事項,引導證人盡快進入主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與時長。
制作完成筆錄后,重新審視一遍筆錄,避免有所疏漏,盡量使調查取證一氣呵成。 4、調查取證時注意獲取其它佐證。
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有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可以佐證,律師應當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首先,要有證據的提取清單,清單注明證據種類、特征、數量、原件與復印件,由證人在書寫清單的頁數,并在每頁清單上簽名確認;其次,針對不同的證據,考慮不同的提取方式。
對于書證,可以考慮讓證人提供復印件,由證人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屬實,由律師在事后及時向檢察機關、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原件;如因情況緊急,確有必要立即取得證據原件,可以采取公證機關取證的辦法,由證人手持證據原件,拍照固定,同時制作證據提取清單,由證人在清單上注明證據種類、特征、數量等信息;對于電子證據,拍照并輸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種介質當中提取、介質的注冊號、提取人、提取時間,并由證人書寫“此電子數據系我本人提供,與原始數據核對無誤。 ”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提取。
1、考慮調查取證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應當先取得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證。
因此,在取證前,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證人,尤其是已經在公安機關作證的證人。因此,向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是律師取證的前提。
其他一些身份的證人,如果能申請檢察機關調查取證,也建議先向檢察機關申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只要經得證人同意便可取證,但筆者建議,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況下,可以先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筆者的一些案件,申請檢察機關調取證據后,一種結果,由檢察機關調取的證據數量、質量超乎了本人的預期;另一種結果,檢察機關回復可由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調查取證起來大可放心而為。
特別要提醒的是,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例如強奸案件,不建議律師私下與被害人接觸,最好是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這種獲得量刑證據的方式是比較好的。 2、考慮調查取證的主體 調查人必須是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律師,而且還應當是接受委托的辯護人。
筆者辦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公訴人就質疑一份筆錄的合法性,因為其中一名取證主體不是本案的辯護人;調查人應當保證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證,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調查人身份應當也是執(zhí)業(yè)律師,至少是作為助理的實習律師,如果沒有律師資格的助理人員參與取證,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屬提供了證人線索,并且與律師一同前往取證,這種取證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誘導證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證人,調查時可以考慮搭配一名女性調查人,一方面能夠拉近心理距離,一方面便于處理突發(fā)情況。 3、做好調查取證的預案 調查取證前要分析調查取證的目的,準備好詳細的調查提綱,準備發(fā)問的問題以及發(fā)問方式,避免發(fā)問時信馬由韁、信口開河;其次,要合理規(guī)劃調查取證的地點,避免人多嘈雜的地方,盡量選擇安全而隱秘的環(huán)境展開談話,打消證人的顧忌。
問卷調查法的優(yōu)點
一是時間靈活,效率高。問卷可以當場發(fā)給被調查者,也可以通過郵寄或者百網絡實現(xiàn)對遠距離的多方面的調查對象進行調查,既能獲得大量信息,又能節(jié)省時間和經費。
二是取樣不受限制。與觀察、訪談等方法相比,問卷法樣本大小不受限制,完全可以根據抽樣的科學要度求和實際情況,確定調查樣本的容量,可以選取大樣本,也可以選取典型樣本。
三是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無須面對面接觸,具有一定的回避效果。問卷調查一般不署名,被試回答沒有更多的心理負擔,容易獲得被試的支持,易使結論比較客觀?;?/p>
3.問卷調查法的局限性
一是設計比較麻煩。
二是回收率問題,回收率較低,會影響其代表性。
三是獲取信息的質量問題,被調查者填答問卷時可能出現(xiàn)估計作答或回避本質性東西的現(xiàn)象,影響信息的準確性。因此,有時還要結合訪談了解深層次的信息。
4.問卷調查法應用的注意事項
一是認真確定被試,被試要十分熟悉有關情況,要具有代表性;二是設計的題目不要太多,要富有意義,表述要簡單、明確、通俗;三是多要求的答案必須是具體的,最好使用判斷、選擇、填空等形式答;四是最好使用無記名答卷,以消除被試的疑慮。
那么在呢?本文介紹婚姻調查取證的相關法律知識,有關婚姻調查取證的屬性、婚姻調查取證的目的、婚姻調查取證的功能、婚姻調查取證的方法、婚姻調查取證的分類、外遇證據調查的作用、偷拍外遇證據的效力、重婚證據收集的機率等內容。
一、婚姻調查取證的目的。 據統(tǒng)計,婚姻調查的委托客戶中,約點三分之二的是出于維護家庭挽救婚姻的目的,這其中約一半人完全是為了挽救婚姻,另一半人基本是為了挽救婚姻,但也想收集一些證據以備離婚時資證。
只有約三分之一的人,才是真正為了想要離婚的目的,才委托私家偵探婚姻調查機構收集證據。 總之,委托婚姻調查的客戶,大部分或至少前期都是想要維持家庭關系。
二、婚姻調查取證的功能。 離婚案件中,民間調查機構通??梢蕴峁﹥蓚€方面的服務。
1、提供婚外情證據收集調查服務,民間調查機構以當事人的代理人身份,為當事人收集配偶的婚外情證據。 2、提供財產證據收集調查服務,民間調查機構可以為當事人收集調查自己配偶名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證據。
三、婚姻調查取證的方法。 民間調查機構婚姻調查的方法和過程必須是合法的,否則收集到的證據將無法向法院提交或者被采信。
破門而入、私闖民宅,拍人裸照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另外,私家偵探一概無用論,肯定是錯誤的,對私家偵探這一社會現(xiàn)象要有客觀的分析和認識。
四、婚姻調查取證的分類。 《調查行業(yè)婚姻調查項目分類規(guī)范標準》中將婚姻調查項目分為五類: 1、婚前背景調查。
婚前調查主要包括婚前行操和婚前財產兩個調查項目。 2、配偶行為調查。
當事人想要知道配偶的日常行為或者想了解配偶是不是有外遇行為,此時可以委托私家偵探調查公司實施配偶行為調查。配偶行為調查也可以稱為夫妻忠誠調查。
3、外遇查找調查。 當事人發(fā)現(xiàn)配偶有明顯的外遇傾向,想要了解第三者的身份背景等相關信息所委托的調查項目。
4、外遇查證調查。 當事人確定配偶有明確的外遇對象,可以委托私家偵探調查公司收集配偶婚外情證據。
5、離婚綜合調查。 出于離婚的目的,委托私家偵探一次性作出全程調查,是配偶行蹤、外遇查找、外遇證據、財產證據等相關項目的合并調查。
五、外遇證據調查的作用。 當事人委托私家偵探收集自己配偶的外遇證據,可以有四方面的作用: 1、出于和解目的,在配偶以及家族中贏得話語權,勸導配偶及時退出婚外情游戲。
2、出于求證目的,可以讓家人、小孩以及身邊的人了解事實真相,證明自己的清白和無辜。 3、出于離婚目的,可以在協(xié)議離婚時,為自己取得有利地位,贏得更多利益。
4、出于訴訟目的,可以在起訴離婚涉及財產分割上,贏得法院適當的傾向性照顧。 六、偷拍外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