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yè)教育和大學后繼續(xù)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zhèn)涞膶iT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
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yè)。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yè)務規(guī)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yè)的規(guī)劃,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yè);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yè)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yè)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yè)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yè)考試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
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業(yè)務規(guī)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于開考專業(yè)的規(guī)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yè),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qū)開考專業(yè)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qū)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fā)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yè)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qū)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托,對已經批準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qū)(以下簡稱“地區(qū)”)、市、直轄市的市轄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qū)行署或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qū)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yè)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yè)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huán)節(jié)的考核,在畢業(yè)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章 開考專業(yè)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yè),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yè)。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yè)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huán)節(jié)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yè),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yè)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tǒng)要求開考本系統(tǒng)所需專業(yè)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yè)審批。省考委應于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報辦理。
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準開考的專業(yè)均可于次年接受報考,并于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yè)名稱和專業(yè)考試計劃。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
(一)經教育部審定核準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職業(yè)技術學院、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和普通高校所屬的成(繼)教院(以下統(tǒng)稱成人高校)實行全國統(tǒng)一招生。
(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按招生類型分為??破瘘c升本科(以下簡稱專升本)、高中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高起本)和高中起點升??疲ㄒ韵潞喎Q高起專)三個層次。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yè)余和函授三種。
脫產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四年、高起專和專升本兩年;業(yè)余和函授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五年、高起專和專升本兩年半。 (三)成人高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guī)定制定本校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招生計劃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省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必須如實反映本校的實際情況,內容包括招生范圍、學習形式、學制和年限、辦學地點、錄取原則、收費標準以及加試科目的時間、地點等。各成人高校應對招生章程的內容承擔責任并負責處理遺留問題。
(四)成人高校必須使用教育部“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分?。▍^(qū)、市)計劃編制系統(tǒng)”在網上進行全口徑編制分省計劃(包括省屬高校在本省的分專業(yè)計劃),網上進行所屬成人高校的招生計劃編制工作,并通過“系統(tǒng)”網上審核、調整、打印所屬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計劃。 (五)成人高校舉辦函授教育,必須按規(guī)定履行函授站登記審批手續(xù),并報教育部備案。
(六)省招生辦公室負責在報名前向社會公布招生院校及招生專業(yè)目錄。未向社會公布的院校及專業(yè)不得安排招生。
一年一度激烈的秋季招生競爭已經拉開序幕。
生源是本校的生命線,招生是本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直接關系著本校的生存與發(fā)展。本校招生需要策劃。
所謂招生策劃,是一種謀略活動,是策劃者緊緊圍繞招生目標,運用一系列的點子和創(chuàng)意進行構思、設計、謀劃、導引,制定切實可行、高質高效的策劃方案,供決策者選擇運用的過程。目的是使被策劃的本校順利實現招生的目標。
我說本校需要招生策劃,一是因為當代本校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發(fā)展起來的,招生、就業(yè)兩頭面向市場。尤其是招生,我們沒有列入國家招生計劃,而是直接面向社會、面向市場、面向家庭、面向學生。
. 一、定位策劃 一般說來,招生定位策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定位生源地和招生目標群。
這是根據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培養(yǎng)目標以及辦學規(guī)模和方向提出的,是解決到哪里去招收以及招收什么樣的學生的問題。具體說就是在地理上展開招生的區(qū)域和招收學生的目標群。
是面向農村,還是面向城市;是面向應屆畢業(yè)生,還是面向社會。定位生源特色和招生優(yōu)勢。
一定要找到本校的個性特點和優(yōu)勢,可以面向特殊的生源群體,可以多層次分類別招生,應該善于劍走偏鋒、標新立異、錯位發(fā)展。 二、市場策劃 一般說來,本校對招生市場具有與生俱來的重視和敏感。
因為本校的生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場調節(jié),招生必須進行市場策劃。所謂招生市場策劃,主要是指對招生市場進行分析和預測,從招生市場的空間中尋找到自己學校的坐標,找到招生的努力方向,為學校爭取到盡量多的市場份額。
市場策劃首先要進行調查分析,了解生源市場的現狀、態(tài)勢,分析招生的基本形勢和發(fā)展趨勢,掌握有關招生的基本數據,并且,進行必要的統(tǒng)計分析,提出科學的論證報告。例如,2004年四川參加高考的考生共有62萬,國家計劃招生多少,其中本科、??疲ǜ呗殻┯媱澑魇嵌嗌?;省外、省內計劃各是多少;公辦、本校計劃各是多少等。
根據招生計劃預測一下本、??频匿浫》謹稻€、錄取比例,預測一下本校的招生空間和條件。然后根據自己本校的實際情況,細分招生市場,確定本本校招生的努力方向,確定招生市場開發(fā)的策略與戰(zhàn)術,確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其次,招生市場策劃必須了解人才市場的狀況,了解社會、市場對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各級各類人才的需求規(guī)格和標準,將直接影響著本校的專業(yè)設置和課程安排,影響著招生的數量和質量。
需求就是就業(yè),出口影響著進口,我們學校一定要充分發(fā)揮自己辦學機制靈活的特點,根據市場對人才的需求確定人才培養(yǎng)的規(guī)格,設置專業(yè),制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安排課程和教材,安排招生數量和質量。倘若能夠直接與用人單位簽定用人合同,進行定單培養(yǎng),必將會成為招生的一大亮點。
還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進行開發(fā)式招生,以增強對生源的吸引力。 三、形象策劃 形象是一所本校的門面,更是一所本校核心價值觀的體現。
所謂招生形象策劃,其涵義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通過招生宣傳把學校的形象展示出來,這與學校的整體形象密切相關,是建立在學校整體形象基礎之上的;另一方面,是指招生過程的形象展示,包括構思設計招生過程中的一系列形象及其如何運用,如何展示。比如,廣告訴求語、屏幕形象、宣傳畫冊、招生資料、招生咨詢場所人員形象等等。
招生形象往往是社會、家長、學生等接觸到的第一印象,是能夠直接影響學生是否選擇上某所本校的首要因素。 學校形象識別系統(tǒng)的支柱性要素主要有三個,這也是我們進行招生形象策劃的切入點和著力點。
一是理念識別系統(tǒng),指學校的價值觀體系,包括辦學理念、校園文化、校風校訓、戰(zhàn)略目標、宣傳口號等等。二是視覺識別系統(tǒng),指運用視覺設計和行為展示,將學校的理念和特征視覺化、規(guī)范化、鮮明化,形成學校在人們那里的視覺形象特征,例如學校的?;铡耸九?、校園雕塑、學校建筑布局之類,以提升學校在市場競爭中的識別度,進而實施有效的信息傳播。
三是行為識別系統(tǒng),主要指學校的整體行為、組織行為、員工行為等,學校行為識別系統(tǒng)一般集中體現在學校內外舉辦的招生咨詢活動、文化活動、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學校的管理行為之中。 四、公關策劃 就本校而言,公共關系主要指學校與社會公眾的交往、認識和了解的相互關系以及這種關系的發(fā)展過程,它主要包括學校與社會組織的關系,學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
常用的公共關系活動類型一般分為宣傳型、服務型(提供免費服務)、交往型、公益型、尊重型(征求社區(qū)及學生家長的意見)、維護型等若干類。 一般說來,公共關系所產生的效果是其它任何形式都不能代替的。
招生需要宣傳,需要公關,需要進行公共關系策劃。本校必須充分發(fā)揮公共關系在招生過程中的作用,精心構思設計各種類型的公關活動,高度重視交往傳揚、溝通協調,排憂解難、暢導理解,信息傳播、教育引導等各種公關渠道,積極為招生工作出力獻智。
招生公關策劃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公共關系傳播策劃。
傳播是公共關系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公共關系活動的主要手段,它是一個完整的信息交流過程。
1978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我們要建立適當的考核制度,業(yè)余學習的人們經過考核,證明達到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同等水平的,就應該在使用上同等對待?!?/p>
1980年初,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下發(fā)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
經教育部批準,北京等省市在全國率先組織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點。試點工作受到社會的廣泛歡迎并逐步在全國推廣。
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及實施辦法等,以國家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使自學考試得以健康、順利地發(fā)展。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納入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fā)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
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我國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國務院發(fā)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yè)教育和大學后繼續(xù)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zhèn)涞膶iT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
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yè)。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yè)務規(guī)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yè)的規(guī)劃,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yè);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yè)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五)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yè)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yè)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yè)考試計劃進行業(yè)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
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業(yè)務規(guī)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于開考專業(yè)的規(guī)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yè),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qū)開考專業(yè)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qū)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fā)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yè)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qū)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托,對已經批準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qū)(以下科稱“地區(qū)”)、市、直轄市的市轄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qū)行署或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qū)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q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yè)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yè)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huán)節(jié)的考核,在畢業(yè)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開考專業(yè)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yè),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yè)。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yè)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huán)節(jié)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yè),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yè)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tǒng)要求開考本系統(tǒng)所需專業(yè)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yè)審批。
省考委應于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報辦理。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
凡批準開考的專業(yè)均可于次年接受報考,并于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yè)名稱和專業(yè)考試計劃。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tǒng)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tǒng)一命題、區(qū)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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