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華圖為您解答:在公共基礎知識的考察中,民法中的合同問題是公基考試繞不開的一個考點,想必每位準備合同法相關知識點的考生都會遇到這么一個問題,關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些考生通常認為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完全重合的一個問題,當合同成立時也就預示著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實并非同樣的一個問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條件也不同。在本文中,華圖教育的老師就給大家梳理一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知識點和考點問題。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來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體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幾點:第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jù)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訴,當一個合同成立的時候,這個合同不一定生效,只有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時,合同才能生效。
而一旦合同生效,那么這個合同一定是已經(jīng)成立了的合同?!纠}】甲買房東乙的一套房屋,雙方約定先支付一半的房款,剩余一半待過戶手續(xù)辦完后付清,甲按約定先付了一半房款,但后來乙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起訴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轉移房屋所有權,下列哪一種說法正確( )A.合同尚未生效,乙應返還所受領的價款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B.合同無效,乙應返還所受領的價款C.合同有效,乙應繼續(xù)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乙賠償甲的損失本題考察合同的生效問題,合同的生效與否需要看山歌要件,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題目中沒有明說的話一般默認是有行為能力的,還要看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表現(xiàn),題目中甲乙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完全處于雙方自愿,最后看合同內容是否違法,甲乙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并無違法之處。
因此,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有效,既然合同有效,甲乙雙方就要受到生效合同的約束。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在此還要給廣大考生說明的一個問題是,不動產(chǎn)的交付和登記與否和合同的效力關系。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一定要通過登記,不登記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而所有權轉移與合同的生效完全無關。雖然房屋沒有過戶登記,但是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公共基礎知識》
《公共基礎知識》考試結合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特點,主要考察應試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應用文寫作基礎知識、科技基礎知識、公民道德建設和時事政治方面的知識?!豆不A知識》總分100分,考試時間為90分鐘。題型為單向選擇題、多向選擇題、是非判斷題等客觀性試題。試題中法律、應用文寫作、科技基儲公民道德建設、時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約為30%、25%、25%、10%、10%。
第一部分 法律基礎知識
1、法學概論: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創(chuàng)制;③.法的實施。
2、憲法:①.憲法的含義和產(chǎn)生與發(fā)展;②.國家性質;③.政權組織形式;④.國家結構形式;⑤.經(jīng)濟制度和兩個文明建設.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⑦.國家機構。
3、民法: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②.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③.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④.物權與所有權;⑤.債權;⑥.侵權行為;⑦.知識產(chǎn)權;⑧.訴訟時效。
第二部分 應用文寫作基礎知識
1、應用文基礎知識:①. 應用文概述; ②.應用文特點; ③.應用文的作用; ④.應用文分類、撰寫; ⑤.公文的一般文體與結構;
2、常用公文的寫作要點:①.規(guī)范性公文的撰寫;②.常用的幾種公文撰寫:如決定、報告、請示、通知、通報、函等;③.常見幾種行政事務應用文的撰寫:如:計劃、總結、簡報、述職報告等。
第三部分 科技基礎知識
這一部分測試應試者對國內和當今世界的科技動態(tài)和科技信息的常識性了解情況。測試內容包括信息科學技術、生物技術、能源科學技術、空間技術、農(nóng)業(yè)高科技技術的基本特點、作用及發(fā)展趨勢。應試者應當了解上述新科學技術的核心研究內容與特點、對于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地位和作用、領域內的重大科技成果、發(fā)展趨勢。
第四部分 公民道德建設
1、公民道德建設的指導思想和方針;
2、公民道德建設的核心;
3、公民道德建設的基本道德規(guī)范;
4、公民道德建設的原則;
5、公民道德建設的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部分 時事政治
主要考查應試者對時事政治的了解,考試內容涉及近一年來國際、國內發(fā)生的重大時事。
1、所有權人限制。不動產(chǎn)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人。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jīng)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chǎn)交易法規(guī)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須辦理登記后才生效。
3、設立的他物權類型不同。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chǎn)上設定,動產(chǎn)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chǎn)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chǎn)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chǎn),可設定抵押權。從物的性質上看,不動產(chǎn)多屬于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chǎn)為標的的他物權類型要多于動產(chǎn)。
4、不動產(chǎn)發(fā)生相鄰關系。不動產(chǎn)由于不能移動,相鄰的占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chǎn)的利用而產(chǎn)生沖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xié)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chǎn)相鄰關系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動產(chǎn)因能移動,所以不發(fā)生特定人之間的相鄰關系。
5、地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chǎn)發(fā)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動產(chǎn)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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