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屬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權屬于中央政府的港口。
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對港口具有所有權,并負責港口的建設與維修。同時港口的經營管理機構一般也作為中央政府的一個部門的形式存在。
它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港口的收支直接構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 港口所需的資金由中央政府提供。
港口當局的主要成員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港口的重大決策中央政府或議會根據有關法律作出。
在這種港口內,港口的生產業(yè)務由中央政府的某個部門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業(yè)來經營。我國傳統(tǒng)上的港口就是這種所有制形式,前蘇聯的主要港口和英國前港口委員會所轄的港口都是這種中央政府所有制的港口。
這種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設和經營資金的籌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國家的港口政策,從而保證港口的發(fā)展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同時國家還可以統(tǒng)籌考慮港口與內陸運輸之間的聯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遠離港口所在地,無法及時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況,因而其作出的決策不一定適合港口的實際。
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會出現官僚主義。加之,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過多干預(有時這種干預是盲目的),在經營上缺少足夠的自治權,使得港口生產和經營僵化,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因而這種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經不多了。目前,我國除秦皇島作為國家的重要能源碼頭仍是屬于交通部代表國家所有和管理外,其他港口均已下放,成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港口。
地方政府所屬港口 與中央政府相對應的是地方政府所屬港口,其中一種典型的港口是市屬港口。地方政府所屬港口是指所有權和管理權屬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
港口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地方議會或市議會。對于市屬港口,市議會中有一位議員專門負責港口的有關事務。
在各個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負責港口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并向用戶提供港口的設施。這種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經營(港口當局層次上)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經營,這種港口一般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 港口的重大決策需要由地方議會根據有關的法令來作出。
港口建設和經營的資金需要由地方政府來提供,港口的經營和管理機構的成員要由地方政府來任命。另一種經營的形式是由獨立港口經營機構來經營。
該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但不管是哪種形式,港口都是屬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
荷蘭的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時的安特衛(wèi)普,德國的漢堡都是市屬港口,而美國的多數港口是州政府所屬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專門立法所建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所擁有的港口。
在這種專門的立法中,規(guī)定了該團體(法人)的地位、任務、權利、義務和限制。 這種港口的經營管理機構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其成員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戶選舉產生。
董事會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準。通常由董事會任命一位港口總監(jiān)來負責港口的日常活動。
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職務。他既是董事會與管理人員之間的橋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門與港口內各服務公司之間的協(xié)調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謂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都屬于私人公司的港口。這種港口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發(fā)行股票。
其重大決策由董事會作出,并由總經理來實施。由于港口具有較強的社會效益,而作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經營目的就是獲取最大的利潤,因而兩者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矛盾。
在多數情況下,這種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樣地受到政府的種種約束。 港口政策 是一國政府為實現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某一個目標對本國港口的態(tài)度、方針和措施的總和。
港口政策的主體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對港口性質和地位的認識是影響港口政策制定的關鍵因素。
港口政策制定原則 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時一般都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①國家安全政策;②港口與國民經濟發(fā)展相適應原則;③保護本國港口原則;④鼓勵有序競爭,反對壟斷經營;⑤環(huán)境保護以及與城市協(xié)調發(fā)展原則。 港口政策內容 港口政策包括了政府對港口發(fā)展采取的投資政策、財務政策、價格政策等。
國家的投資政策包括:港口投資總量及其在各個港口之間的分配比例政策;國家直接投資與國家引導投資政策等。國家的財政政策包括:稅收政策;港口的補貼政策;國家信貸政策等;國家的港口價格政策是指政府對港口價格制定引導、限制和規(guī)范等方面的政策。
作為國家的運輸政策的一部分,港口政策同樣具有其政治傾向,它反映了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時對港口的根本看法。 政府的港口傾向具體地可分為保護主義傾向和政府部干預傾向。
港口政策的內容應該以本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為基礎,結合港口發(fā)展的特點,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港口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港口當局轄權種類 根據港口當局被授予轄權大小的不同,世界港口可以劃分為基礎設施港、設備港和服務港。
在不同轄權模式下,港口行使著不同。
中央政府所屬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權屬于中央政府的港口。
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對港口具有所有權,并負責港口的建設與維修。同時港口的經營管理機構一般也作為中央政府的一個部門的形式存在。
它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港口的收支直接構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所需的資金由中央政府提供。
港口當局的主要成員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港口的重大決策中央政府或議會根據有關法律作出。
在這種港口內,港口的生產業(yè)務由中央政府的某個部門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業(yè)來經營。我國傳統(tǒng)上的港口就是這種所有制形式,前蘇聯的主要港口和英國前港口委員會所轄的港口都是這種中央政府所有制的港口。
這種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設和經營資金的籌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國家的港口政策,從而保證港口的發(fā)展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同時國家還可以統(tǒng)籌考慮港口與內陸運輸之間的聯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遠離港口所在地,無法及時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況,因而其作出的決策不一定適合港口的實際。
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會出現官僚主義。加之,在這種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過多干預(有時這種干預是盲目的),在經營上缺少足夠的自治權,使得港口生產和經營僵化,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因而這種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經不多了。目前,我國除秦皇島作為國家的重要能源碼頭仍是屬于交通部代表國家所有和管理外,其他港口均已下放,成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港口。
地方政府所屬港口 與中央政府相對應的是地方政府所屬港口,其中一種典型的港口是市屬港口。地方政府所屬港口是指所有權和管理權屬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
港口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地方議會或市議會。對于市屬港口,市議會中有一位議員專門負責港口的有關事務。
在各個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負責港口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并向用戶提供港口的設施。這種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經營(港口當局層次上)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經營,這種港口一般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的重大決策需要由地方議會根據有關的法令來作出。
港口建設和經營的資金需要由地方政府來提供,港口的經營和管理機構的成員要由地方政府來任命。另一種經營的形式是由獨立港口經營機構來經營。
該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tǒng)。但不管是哪種形式,港口都是屬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
荷蘭的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時的安特衛(wèi)普,德國的漢堡都是市屬港口,而美國的多數港口是州政府所屬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專門立法所建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所擁有的港口。
在這種專門的立法中,規(guī)定了該團體(法人)的地位、任務、權利、義務和限制。這種港口的經營管理機構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其成員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戶選舉產生。
董事會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準。通常由董事會任命一位港口總監(jiān)來負責港口的日?;顒印?/p>
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職務。他既是董事會與管理人員之間的橋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門與港口內各服務公司之間的協(xié)調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謂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都屬于私人公司的港口。這種港口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發(fā)行股票。
其重大決策由董事會作出,并由總經理來實施。由于港口具有較強的社會效益,而作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經營目的就是獲取最大的利潤,因而兩者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矛盾。
在多數情況下,這種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樣地受到政府的種種約束。 港口政策 是一國政府為實現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某一個目標對本國港口的態(tài)度、方針和措施的總和。
港口政策的主體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對港口性質和地位的認識是影響港口政策制定的關鍵因素。
港口政策制定原則 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時一般都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①國家安全政策;②港口與國民經濟發(fā)展相適應原則;③保護本國港口原則;④鼓勵有序競爭,反對壟斷經營;⑤環(huán)境保護以及與城市協(xié)調發(fā)展原則。 港口政策內容 港口政策包括了政府對港口發(fā)展采取的投資政策、財務政策、價格政策等。
國家的投資政策包括:港口投資總量及其在各個港口之間的分配比例政策;國家直接投資與國家引導投資政策等。國家的財政政策包括:稅收政策;港口的補貼政策;國家信貸政策等;國家的港口價格政策是指政府對港口價格制定引導、限制和規(guī)范等方面的政策。
作為國家的運輸政策的一部分,港口政策同樣具有其政治傾向,它反映了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時對港口的根本看法。政府的港口傾向具體地可分為保護主義傾向和政府部干預傾向。
港口政策的內容應該以本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為基礎,結合港口發(fā)展的特點,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港口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選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
港口術語:雙錨停泊 錨地停泊方式的一種。
雙錨停泊有兩種情況:一為拋出兩個首錨,一為首尾各拋出一個錨。第一種情況又分為拋八字錨和一字錨兩種。
八字錨是從船首成八字形拋出兩個錨,多用于風浪大的港口;一字錨是從船首順水流方向拋出兩個錨,一個在上游,一個在下游,船舶處于兩錨位的中心位置,多用在有潮汐影響的河段。第二種情況多用于水域面積狹窄地區(qū) 港口術語:單錨系泊 錨地停泊方式的一種。
錨地不設浮筒,船舶只拋一個首錨進行停泊。在水域寬闊,水底土質適宜拋錨的條件下使用。
這種停泊方式船舶可以減少隨風向或水流改變方向,以減少受風面積。 港口術語:雙浮筒系泊 錨地系泊方式的一種。
首尾分別用纜繩系于浮筒上。此種方式適用于水域較窄的地方,河道中用的較多。
港口術語:單浮筒系泊 錨地停泊方式的一種。從船首用纜直接系在一個浮筒上,是常用的系泊方式。
這種方式系泊方便,船舶能隨水流和風向改變方向,阻力??;所需水域面積較拋錨停泊為小 港口術語:錨地停泊方式 利用錨或浮筒使船舶在錨地安全停泊的方式。船舶在錨地停泊的方式有兩種,即浮筒系泊和拋錨停泊。
浮筒系泊又有單浮筒系泊和雙浮筒系泊兩種。拋錨停泊也有單錨停泊和多錨停泊等多種。
船舶在錨地采用何種方式停泊取決于錨地設備條件、底質、風和水流的方向而定。 港口術語:挖入式港池 在岸上開挖出來的港池。
在地形條件適宜或岸線不足時可建這種港池。其優(yōu)點是:可延長碼頭岸線,多建泊位;掩護條件較好。
缺點是:開挖 港口術語:開敞式港池 港池內水面隨水位升降變化,不設閘門或船閘的港池。它是海、河港口的一種最普通的形式,是相對于封閉式港池而言的。
一種建筑在潮差很大的地區(qū),用閘門或船閘與港池外水域分隔開的港池。這種港池的優(yōu)點是可使港池內的水面保持在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高水位上,因而在建設港池時可以減少土方開挖量和碼頭建筑物的高度;可以減少泥砂淤積;保證船舶靠泊的 港口術語:保稅港區(qū) 保稅港區(qū)是我國目前港口與陸地區(qū)域相融合的物流層次最高、政策最優(yōu)惠、功能最齊全、區(qū)位優(yōu)勢最明顯的監(jiān)管區(qū)域,是真正意義上的境內關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貿易港的政策模式。
港口術語:碼頭前水域(港池) 碼頭前供船舶靠離和進行裝卸作業(yè)的水域。碼頭前水域內要求風浪小,水流穩(wěn)定,具有一定的水深和寬度,能滿足船舶靠離裝卸作業(yè)的要求。
按碼頭布置形式可分為順岸碼頭前的水域和突堤碼頭間的水域。其大小按船舶尺度、靠離碼頭的方式、水流和強風的影響、轉頭區(qū)布置等因素確定。
港口術語:碼頭前水深 碼頭前在任意情況下都能保證設計標準船型滿載裝卸作業(yè)所要求的水深。在水深不足的沿海港口,為使較大的船舶乘潮進港后能夠靠碼頭進行裝卸作業(yè),通常在新建碼頭前一定的水域范圍內(一般為二倍船寬),適當挖深,使其在設計低水位時能夠達到設計標準船型滿載吃水所要求的水深。
港口術語:港口水深 通常指船舶能夠進出港口進行作業(yè)的某一控制水深。它是個綜合性概念,并對外公布。
港口水深是港口重要特征之一,表明其自然條件和船舶可能利用的基本界限。港口水域在此控制水深限制之下,各部分深度是可以不同的(實際也是如此),具體到某一部分的深度,主要根據使用要求和經濟合理性來選取。
航道、轉頭水域、在海港常按乘潮水位考慮;港池、停泊地按最低設計水位保證率確定;各泊位可不相同。在各種水域的基本起算水位確定以后,其水深可按設計標準船型的滿載吃水加上龍骨下最小富裕深度,并考慮波浪的影響、航行時吃水的增大以及回淤等確定。
它們的水深按下式計算: (米)。式中: --設計標準船型滿載時最大吃水(米); --龍骨下最小富裕深度(米); --考慮波浪影響的富裕深度(米); --航行吃水增大的富裕深度(米); --考慮兩次挖泥間隔期間的回淤富裕深度(米)。
港口術語:轉頭水域 又稱回旋水域。船舶在靠離碼頭、進出港口需要轉頭或改換航向時而專設的水域。
其大小與船舶尺度、轉頭方式、水流和風速風向有關。船舶憑借拖輪協(xié)助進行轉頭時,旋轉內接圓直徑一般為。
為最大船舶總長度。船舶自行轉頭時,直徑一般不小于 。
船在流水區(qū)轉頭(如內河),其回轉軌跡呈橢圓形,長徑隨流速大小而不一樣,最大可達。在水文氣象惡劣地區(qū),上述尺度還要增加。
轉頭水域一般可以與港內航行水域合并在一起布置。 轉頭水域的深度,在海港和河口港,最小水深一般按大型船舶乘潮進出港口的原則考慮;在內河港,最小水深一般不大于航道控制段最小通航水深。
港口術語:乘潮水位 船舶在通過航道(包括進港航道)的局部淺段時,由于水深不足,常利用一定的高潮位以增加航深使船舶通過。這種使船舶能在一定時間內,乘一定的較大潮位通過航道淺段的水位稱為乘潮水位。
乘潮水位的概念,常在設計進港航道、河口淺灘航道以及船塢塢口底面高度等的時候采用,確定乘多大的潮位時,則要結合設計代表船型的吃水、航道淺段的長度、航行速度、航行密度等,按當地實際潮位過程線進行比較選定。利用乘潮水位開挖航道,可以節(jié)省工程量,但船舶航行。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碼頭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進入或靠泊碼頭的所有人員和船只。
2. 具體內容和要求:
2.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嚴禁進碼頭。
2.5進入碼頭必須戴安全帽。
2.6碼頭上應配有足夠的照明,確保光線充足。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2.7碼頭上的欄桿、圍欄等符合要求完好無損。
2.8碼頭引橋上有車輛限速5公里的明顯標志;任何車輛進碼頭必須限速行駛,且有通行證。
2.9未經過上級部門批準,外來船只不準停靠碼頭。
2.10煤船、油船靠泊、離泊必須得到調度員通知方可執(zhí)行。在風力大于9級,浪高大于1.2m時,船舶必須離開碼頭。
2.11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水手作業(yè)、臨水作業(yè)必須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間鋪設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設有安全網,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須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現場,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間廠消防隊員必須到現場,油輪不能熄火。
2.15卸油時,禁止電瓶車進入碼頭卸油區(qū)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車輛(包括電瓶車)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警戒線內。
2.16卸油期間,作業(yè)區(qū)嚴禁動火。
2.17綜合碼頭應有明顯的承重標記。碼頭的荷重件不得超過承重允許負荷。
2.18纜樁及其周圍禁止人員休息和逗留。護輪檻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過綜合碼頭安全鏈區(qū)域。
2.19碼頭引橋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橋樁禁止系纜繩。
2.20因生產需要的各種油類、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場所定置管理,并由專人負責。
2.21卸船機作業(yè)時嚴禁在抓斗下通過、停留或做其它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卸船機。
2.22卸船機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嚴格按有關運行規(guī)程、運行管理標準、檢修規(guī)程、檢修管理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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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_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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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和促進港口安全生產,規(guī)范港口建設工程項目和港口生產系統(tǒng)的安全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沿海與內河港口(不包括漁港、軍港)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港口安全評價是以實現港口建設項目和港口生產系統(tǒng)的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tǒng)工程原理和方法,對港口建設項目和生產系統(tǒng)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辯識與分析,判斷建設項目、生產系統(tǒng)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為制定港口建設與生產的安全對策措施以及進行安全生產監(jiān)察提供科學依據。安全評價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以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現狀評價、專項安全評價。
專業(yè)背景:隨著港口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迅猛發(fā)展,需要大量的港口機械應用技術專業(yè)人才為港口發(fā)展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
·培養(yǎng)目標:本專業(yè)培養(yǎng)面向港口大型設備、自動化系統(tǒng)設備的操作、維修、調試、管理人員,培養(yǎng)掌握現代化港口機械、電氣控制方面的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在港口生產一線從事技術、管理、維修等方面的高等技能應用型人才。
·主干課程:工程力學、機械制圖、電工與電子技術、液壓技術、內燃機、起重輸送機械、裝卸搬運機械、港口電氣設備、可編程控制器、港口機械技術管理等。
·就業(yè)方向:學生畢業(yè)后主要在沿海港口從事大型設備管理、操作、維修等工作。
通常包括進港航道、錨泊地和港池。
1、進港航道要保證船舶安全方便地進出港口,必須有足夠的深度和寬度、適當的位置、方向和彎道曲率半徑,避免強烈的橫風、橫流和嚴重淤積,盡量降低航道的開辟和維護費用。當港口位于深水岸段,低潮或低水位時天然水深已足夠船舶航行需要時,無須人工開挖航道,但要標志出船舶出入港口的最安全方便路線。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并要求船舶隨時都能進出港口,則須開挖人工航道。人工航道分單向航道和雙向航道。大型船舶的航道寬度為80~300米,小型船舶的為50~60米。
2、錨泊地指有天然掩護或人工掩護條件能抵御強風浪的水域,船舶可在此錨泊、等待靠泊碼頭或離開港口。如果港口缺乏深水碼頭泊位,也可在此進行船轉船的水上裝卸作業(yè)。內河駁船船隊還可在此進行編、解隊和換拖(輪)作業(yè)。
3、港池指直接和港口陸域毗連,供船舶靠離碼頭、臨時停舶和調頭的水域。港池按構造形式分,有開敞式港池、封閉式港池和挖入式港池。港池尺度應根據船舶尺度、船舶靠離碼頭方式、水流和風向的影響及調頭水域布置等確定。開敞式港池內不設閘門或船閘,水面隨水位變化而升降。封閉式港池池內設有閘門或船閘,用以控制水位,適用于潮差較大的地區(qū)。挖入式港池在岸地上開挖而成,多用于岸線長度不足,地形條件適宜的地方。 陸上設備包括間歇作業(yè)的裝卸機械設備(門座式、輪胎式、汽車式、橋式及集裝箱起重機、卸車機等)、連續(xù)作業(yè)的裝卸機械設備(帶式輸送機、斗式提升機、壓縮空氣和水力輸送式裝置及泵站等)、供電照明設備、通訊設備、給水排水設備、防火設備等。港內陸上運輸機械設備包括火車、載重汽車、自行式搬運車及管道輸送設備等。水上裝卸運輸機械設備包括起重船、拖輪、駁船及其他港口作業(yè)船、水下輸送管道等。
1、貫徹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全省港口管理有關規(guī)定。
2、編制港口布局規(guī)劃、總體規(guī)劃、岸線利用規(guī)劃,對港口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tǒng)一的行政管理。
3、監(jiān)管港口建設市場秩序。
4、管理港口經營的市場準入,維護港口生產經營秩序。
5、對港口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6、監(jiān)督涉外港口保安履約工作。
7、征收或代征國家行政性費用;對港口企業(yè)經營性費用項目和價格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8、負責協(xié)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物資及搶險救災物資的港口作業(yè)和集疏運。
9、負責港口信息的匯總、統(tǒng)計和管理工作。
10、負責對港口從業(yè)人員的技術、業(yè)務培訓、考核和發(fā)證的管理工作。
11.關于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港口管理職責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制訂全國港口的發(fā)展戰(zhàn)略.方針.政策.規(guī)章并監(jiān)督實施
(2)負責編制全國港口布局規(guī)劃并監(jiān)督實施.
(3)確定全國主要港口的名錄,對地區(qū)重要港口的總體規(guī)劃提出意見;
(4)負責制定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
(5)對港口建設實施行業(yè)管理,制定港口建設.維護方面的行業(yè)技術標準和統(tǒng)一規(guī)范
(6)制定港口經營作業(yè)的基本規(guī)則
(7)規(guī)定取得港口理貨業(yè)務經營資格的條件及審批程序
(8)按照原國家紀委依據價格法的規(guī)定于2001年制定的〈國家紀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的規(guī)定,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屬于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進行管理。
(9)依照本法和統(tǒng)計法的規(guī)定,負責全國港口行業(yè)的統(tǒng)計工作
(10)負責對有關港口規(guī)費稽征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11)指導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管理工作
(12)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受理對交通部作出的有關港口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作出復議決定
(13)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的其他港口管理工作
12.關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職責
(1)按照本條規(guī)定,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職責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港口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確定
(2)港口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政府依法行使,實行‘政企分開’
《港口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內容如下: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 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qū)域內為船舶、旅客 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1。
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3。
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5。
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 的理貨服務;6。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船舶污 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 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7。
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yè)務。(二) 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的組織和個人。
(三) 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 (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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