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完成情況分析報告范文
今年以來,我縣非稅工作在縣委、縣政府和財政局的領導下在市非稅局的指導下,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全面推進非稅收入管理向精細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方向邁進,不斷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進一步強化征管,嚴格票據管理,繼續(xù)深化“收支兩條線”,大力組織收入,非稅收入再創(chuàng)歷史佳績,實現了平穩(wěn)增長。
一、全年非稅收入完成情況
,全縣非稅收入累計完成6746萬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063萬元,同比增長18.7%,保持了非稅收入平穩(wěn)增長。其中: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完成2265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82萬元,增長27%;納入基金預算管理非稅收入完成693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85萬元,增長69.9%;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完成378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96萬元,增長8.5%。其主要特點是:
1、非稅收入的增長,彌補了稅收收入增長的不足。全年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的非稅收入完成2265萬元,占大口徑收入11548萬元的19.6%,占地方財政收入5663萬元的40%。有利彌補了稅收收入的不足,非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
2、非稅收入各項目收入結構各有特點。全年非稅完成6746萬元,分項目看,政府性基金完成693萬元,占非稅總量的10.3%;專項收入完成238萬元,占非稅總量的3.5%;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完成538萬元,占非稅總量的8%;罰沒收入完成339萬元,占非稅總量的5%;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完成514萬元,占非稅總量的7.6%;其他收入636萬元,占非稅總量的9.4%;納入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完成3788萬元,占非稅總量56%。
在納入一般預算的非稅收入2265萬元中,專項收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分別占10.5%、23.7%、15%、22.7%、28.1%。從這一結構看,其他收入是納入一般預算非稅收入的主要來源,在總量中所占份額優(yōu)為突出,是拉動非稅增長的主要因素。
二、非稅收入增減因素分析:
(一)預算內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增減因素
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事業(yè)費完成538萬,與上年同期375萬元相比增收163萬元,增長43.5%。
收入增加因素:主要是今年非稅局加強征收管理,執(zhí)收各部門加大征收力度,使收入大幅度增加。從執(zhí)收單位和項目分析看:農業(yè)部門中的農技中心田檢費增收20萬元;農機局的農機監(jiān)理費增收2萬元;計生局的社會撫養(yǎng)費增收49萬元;畜牧局的檢疫費增收8萬元,國土資源局的土地權屬調查費增收1萬元;城建部門的防空建設費增收26萬元;房屋權登記費增收14萬元;法院訴訟費增收21萬元,人事局的勞動技能鑒定費增收3.5萬元,公務員報名考試費及檔案管理費增收6.5萬元(其中5萬元檔案管理費去年是在專戶中管理的,今年納入預算管理);物價局年審費增收5萬元。盡管個別部門收入有所減收,但以上單位的收入增加是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增收的主要因素。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增減因素
政府性基金完成693萬元,與上年同期408萬元相比增收285萬元,增長69.9%。
收入增收因素:主要是我縣今年啟動大**工程建設項目,使城區(qū)邊緣部分閑置土地大幅度增值,拉動了房地產建設規(guī)模,四季度土地出讓金收入大幅增加,使全年收入與上年同期372萬元相比增收267萬元,同時,殘疾人保障金比去年同27萬元相比增收14萬元,育林基金比去年同期10萬元相比增收3萬元,這都是政府性基金大幅度增收的因素。
(三)罰沒收入增減因素
罰沒收入累計完成339萬元,與上年同期424萬元相比減收85萬元,降低20%。
收入減收因素:主要是去年收入中有**一中亂收費罰款172萬元,這一因素是罰沒收入比去年同期減收的主要原因。盡管今年交警罰款比去年增加35萬元、公安罰款比去年增加35萬元、法院罰款比去年增加2萬元、檢察院罰款比去年增加16萬元、但罰沒收入還是比去年同期減收。如果剔除去年**一中亂收費罰款172萬元這一因素,罰沒收入比去年同期還是增收的,增收87萬元。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完成514萬元,與上年同期247萬元相比增收267萬元,增長108.1%。
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廉租房出售收入250萬元,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82萬元,這兩項收入是去年都沒有的,這是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
(五)其他收入完成636萬元,與上年同期356萬元相比增收280萬元,增長78.7%。增長的主要原因是一次性捐增收入大幅度增加,在收入總額中占552萬元。
(六)專項收入完成238萬元,與上年同期381萬元相比減收143萬元,降低37.5%。
減收的主要因素是受國際、國內經濟蕭條影響,工礦企業(yè)停產或半停產,經濟效益下滑,投資力度不夠,使稅收收入下降,從而影響教育費附加等收入的減收。從具體項目分析看:去年排污費收入78萬元,今年40萬元,減少38萬元;水資源費收入去年11萬元,今年收入年底沒有及時入帳;去年教育費附加收入197萬元,今年173萬元,減少24萬元;去年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95萬元,今年24萬元,減少71萬元;這是專項收入減收的主要原因。
(七)預算外收入增減因素
預算外收入累計完成3788萬元,與上年同期3492萬元相比,增加296萬元,增長8.5%。
收入增加因素:一是農業(yè)部門比上年多收8萬元;二將往年教育體育局資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農村中小學幼兒園保教費及學校經營收入,今年全部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使教育系統(tǒng)收入比上年多收274萬元,這是教育收費項目逐步減少,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取消的情況下,教育收費增長的主要原因。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制度的進一步落實,醫(yī)院及基層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就醫(yī)人數大幅增加,門珍和藥品差價收入逐步增加,使衛(wèi)生部門收入比去年同期多收40多萬元。四是廣播局加大收視費征收力度,使收入比去年同期多收17萬元。盡管個別單位收入比去年有所減收,但總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增收。
三、非稅票據管理情況
財政票據不僅是非稅收入征管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非稅收入源頭控制的重要手段。今年,我們進一步規(guī)范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fā)放、購領、使用、核銷等日常管理,嚴把票據使用核銷關,堅持“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票款同步”的原則,實行專人、專賬、專柜、專庫管理。對票據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對行政事業(yè)單位票據實行年檢制度,對票據使用嚴格要求,不得串用、借用票據,特別對往來票據進行嚴格審核,及時發(fā)現糾正用往來結算票據收取非稅的錯誤做法,對往來結算收據用量較小的單位,實行財政代開。杜絕了往來票據使用中的違規(guī)行為。基本上實現了“以票管費”目標,全年共發(fā)放各類票據6676本,核銷5870本,目前票據還在核銷當中。今后,我們將繼續(xù)推進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加強財政票據稽查,努力建立財政票據全程監(jiān)督管理體系,切實發(fā)揮財政票據的源頭控制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與改革,為完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做出新的貢獻。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宣傳培訓不夠,個別部門對政府非稅收入認識不到位;對非稅收入的財政屬性缺乏足夠認識,未能從根本上實現非稅收入資金“國家所有、政府調控、財政管理”的三權歸位;
二是非稅各項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部門和單位收入來源不規(guī)范,亂收費、亂罰款和隨意集中下屬單位資金的問題屢禁不止,多頭開設銀行賬戶,過渡性賬戶沒有完全撤銷。截留和隱瞞應繳財政專戶資金,非稅收入不繳財政專戶,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的現象依然存在。
三是非稅征管力量薄弱,監(jiān)督檢查跟不上,且現有管理人員沒有得到過系統(tǒng)的非稅知識培訓,人員搭配不合理,不能滿足非稅征管需要。
五、政府非稅收入征管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繼續(xù)宣傳落實《**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逐步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系,將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推向深入。
二是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工作規(guī)程。下發(fā)規(guī)范管理的相關文件,加大對非稅收入征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推進全縣非稅收入征管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是繼續(xù)規(guī)范和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清理銷毀收費管理局成立以來保管到期票據,并從“購領,使用、核銷、保管、監(jiān)督”五個環(huán)節(jié)實現票據管理精細化。
四是加大監(jiān)督稽查力度,確保非稅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按照《**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加大專項檢查與重點檢查,進一步強化非稅收入監(jiān)督,真正達到以檢查促征管的目的,為深化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是結合“金財”工程建設,積極爭取搭建非稅信息化管理軟件,及早實現財政、銀行、執(zhí)收單位的適時聯(lián)接,提高非稅收入的征管力度和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增強征繳過程的透明度,實現政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為推動縣域經濟平穩(wěn)較快增長發(fā)揮更大作用。
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為了規(guī)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各地出臺了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珠海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吧。
(2006年1月17日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2006年4月24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規(guī)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加強宏觀調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市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jiān)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國家賦予的壟斷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
(三)彩票公益金;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七)土地、海域、灘涂、礦藏、場地、無線電頻率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八)公共資源開發(fā)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壟斷)經營權等有償使用取得的收益;
(九)國有的廣播、電視機構和報社等文化企(事)業(yè)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益;
(十)以政府名義接受的各種捐贈資金;
(十一)按照國家規(guī)定集中的非財政預算安排的收入;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十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項的利息收入。
上述項目屬應納稅范圍的,其依法納稅后的資金為政府非稅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政府非稅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和彩票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
(二)參與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和調整,參與特許經營項目收費的審定;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核算和監(jiān)督管理;
(四)負責編制政府非稅收入預、決算;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fā)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
(六)負責對政府彩票的.銷售、發(fā)行和資金使用實行監(jiān)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職責。
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下設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和罰沒收入應當依法設定和征收。
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權屬關系,由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定和收取。
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由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定和收取。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違法設定非稅收入的項目、范圍和標準,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將國家已取消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應當由法定執(zhí)收單位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法定執(zhí)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應當將委托協(xié)議書送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沒有法定執(zhí)收單位的,由本級財政部門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也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jiān)督,并承擔該征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并不得轉委托。
執(zhí)收單位應當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征、減征、免征。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由執(zhí)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禁止執(zhí)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法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財政部門應當公開選定政府非稅收入收款銀行,并在選定的收款銀行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對不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核準,準予設立執(zhí)收單位收入匯繳過渡賬戶,專門用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不得用于執(zhí)收單位支出。
執(zhí)收單位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賬戶。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數額,到本級財政部門選定的收款銀行繳款。
執(zhí)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zhí)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執(zhí)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告由本執(zhí)收單位負責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間、程序;
(二)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本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決算草案;
(三)依法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征繳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核對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進征收或者收取方式,方便繳款義務人。
第三章 資金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guī)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通過各級國庫或者財政專戶運作,執(zhí)收單位上下級之間不得直接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集中、提取及分成,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財政部門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政府非稅收入屬于國家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綜合財政預算的要求,統(tǒng)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體系。
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資金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一)按規(guī)定具有專門用途的專項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等,納入預算管理,并實行??顚S?
(二)罰沒收入和用于執(zhí)收單位基本支出的收費,納入預算管理,并實行部門預算收支脫鉤管理;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和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按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所發(fā)生的成本和費用,納入部門預算或者財政專戶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非稅收入中按比例計提。
第四章 票據管理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統(tǒng)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fā)放、使用核銷、檢查等工作。
除應依法納稅的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稅務發(fā)票外,執(zhí)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zhí)收單位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系向本級財政部門申領。
執(zhí)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制、偽造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審計情況,接受其檢查監(jiān)督。
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被詢問或者質詢的各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zhí)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監(jiān)督,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績效考評機制,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財政、審計、監(jiān)察、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或者收取、匯繳、劃解及其他管理事務的日常監(jiān)督、專項稽查,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zhí)收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物價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賬證、報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核實,可以對舉報單位或者個人給予適當獎勵。財政、審計、監(jiān)察、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的;
(二)擅自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違法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賬戶的;
(四)違法當場收取現款的;
(五)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lián)苷嵌愂杖胭Y金的;
(六)違法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zhí)收單位、撥付下級執(zhí)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使用非法票據,不按照規(guī)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法發(fā)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非法印制、偽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收繳并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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