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如果總店和分店在同一縣或市則不需要視同銷售。
會計分錄如下:
總店:
借:內部往來—分店
貸:庫存商品
分店:
借:庫存商品
貸:內部往來
①收到公司備用金時:借:現金---備用金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②支付費用時借:相關費用貸:現金---備用金
③月末寄費用到總公司:借:其他應付款--總公司貸:相關費用
如果不是所有的費用都要郵寄給總公司,有一部分是留在分公司做賬用的話,同時做下面的賬務處理:
收到公司備用金時:
月末寄費用到總公司,借:其他應付款--總公司貸:相關費用
同時做費用預知,借,現金---備用金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2.69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