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yè)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huán)節(jié)。 2 編制依據(jù) 依據(jù)《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yè)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jù)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yè)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yè)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 控制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jù)生產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jīng)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jù)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4.11 凡用于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lián)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xù),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guī)定負荷降低25%; 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jīng)當?shù)毓步煌ú块T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jù)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總則 1.1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貯存、生產和使用過 程中發(fā)生火災、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范圍和分類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燃 燒、爆炸和導致人身中毒或傷害事故,并使財產受到毀壞的化學物品,統(tǒng)稱為化學危險物品。 2.2有些物品雖不屬于危險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應加強管理。
2.3化學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 2.3.1爆炸品 2.3.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2.3.3易燃液體 2.3.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 3.生產和使用 3.1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根據(jù)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 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等安全設施。
3.2生產車間存放的危險物品,應根據(jù)生產需要,規(guī)定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應經(jīng)化驗,以免因成分不符標準或發(fā)生事故。
3.3劇毒物品生產和使用場所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如酸、堿作業(yè)崗位要戴眼鏡、處理問題時必須戴面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應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解毒藥品(甘草含劑等)以備應急搶救之用,工作結束后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3.4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guī)定,印貼專用的標志和物品名稱。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性質(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shù)據(jù))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貯運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3.5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其電氣、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等應根據(jù)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國家頒發(fā)的《爆炸危險物品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分別采用防爆或隔離措施。
3.6輸送液體物品,應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靜電的措施,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熱,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若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或照明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離措施。
3.8凡用于生產的煤氣、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水等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lián)通。
3.9化學危險品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處理。 3.10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器設備、車輛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檢修,要求嚴格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檢修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4.貯存和保管 4.1貯存量較大的化學危險品的倉庫應根據(jù)物品性質,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4.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并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證道路通暢。 4.3對化學試劑危險物品庫要安排的貨位,避免混存。
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貯存在同一庫內。 4.3.1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4對于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爆曬會發(fā)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及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場地貯存。
4.5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與生產、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木嚯x,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消防設施。 4.6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包括庫工)必須進行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經(jīng)考試合格,由本單位發(fā)給安全作業(yè)證方能上崗操作。
4.7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要選配責任心強,經(jīng)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4.8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出入庫發(fā)放制度: 4.8.1 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均應按合同或入庫單、請檢單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 商品數(shù)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d. 合格證或檢驗報告。
經(jīng)核對后方可入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8.2 化學危險品出庫前均應按合同或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 a. 商品數(shù)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4.8.3 進入化學危險品儲存區(qū)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yè)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8.5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jù)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zhí)行。 4.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為防止發(fā)料差錯,對劇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