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可行性報告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非可行性報告是怎樣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非可行性報告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關于申請成立XX(民非名稱)的可行性報告【1】
關于申請成立XXX(民非名稱)的可行性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所申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宗旨、性質和業(yè)務范圍
1、名稱要規(guī)范。
2、性質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3、宗旨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4、業(yè)務范圍應具體明確。
二、成立所申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可行性
1、對所申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涉及的業(yè)務領域做概念性解釋。
如:擬申辦河南省泰隆書畫院,需介紹書畫的概念。
2、介紹舉辦者(單位或個人)的情況。
3、介紹執(zhí)業(yè)人員的情況。
( 執(zhí)業(yè)人員需6名以上,如有證明性文件可附后)
4、介紹開辦資金金額及來源。
5、介紹辦公場所情況。
6、介紹所申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7、介紹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相關閱讀-可行性報告格式【2】
可行性報告是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企業(yè)投資新市場、新產品或改變經營策略的依據,是企業(yè)內部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的工具。
是評估項目風險與回報的最初級文件,是對投資者的'第一份承諾書。
即使在計劃經濟年代,可行性報告也是必不可少的,是企業(yè)上項目,要資金的關鍵文件,但是很多案例告訴我們,企業(yè)把項目拿到手之后,可行性報告就失去了意義,項目的結果和成敗往往無人負責。
進入市場經濟之后,很多國有企業(yè)還在沿用老思想、老方法去準備可行性報告,而一些民營企業(yè)則根本不去管什么可行性報告,憑感覺做決策。
應當說,沒有可行性報告:企業(yè)憑借領導人的聰明才智也可能成功,產品也可能暢銷,但是只能碰運氣,而非長久之計。
那么可行性報告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呢?簡而言之,可行性報告是為了減小企業(yè)的投資風險,提高決策的成功率。
從筆者閱讀過的幾份可行性報告來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一是可行性報告強調為什么要上該項目,但忽視詳盡的實施計劃和如何實現;二是可行性報告中宏觀的、模糊的數據多,而微觀的、具體的數據少,很難評估與判斷;三是沒有或很少量化的衡量標準和責任分配,成敗難辨;四是市場預測過于樂觀,對“不測風云”認識不足;五是對環(huán)境、市場、用戶特別是競爭對手的動態(tài)和可能的變化評估過粗,難以做到知己知彼。
當然極個別企業(yè)把市場潛力當做市場規(guī)模,或把市場規(guī)模作為企業(yè)的市場目標,可能會帶來更大的災難。
那么什么樣的可行性報告最理想,它應當包括哪些方面,該按什么格式準備呢?首先,可行性報告在一個行業(yè),一個企業(yè)集團中格式必須一樣,即應當有哪些方面,數據格式什么樣是統一的,這樣分析和評估的標準才能統一,同時企業(yè)也知道如何去搜集信息,整理數據,準備報告;其次,可行性報告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環(huán)境的變化做出假設、包括經濟、政治、技術、文化等方面。
二是宏觀與微觀的市場、用戶、競爭信息全部量化,并注明其出處。
三是對結果作出三種預測和財務分析,即最佳狀況、正常狀況、最差狀況,如果最差狀況可以接受,方能通過。
可行性報告格式。
四是詳細的實施方案,包括組織、人員、資企、設備、工作流程,以及“里程碑”式的分階段檢查標準和時間表,五是對潛在市場變化,潛在用戶變化,潛在競爭形勢變化、風險與潛在風險,問題與潛在問題有一個具體的分析和應變措施,把意外情況的影響控制在最低水平,六是對執(zhí)行的方式,流程有一個明確的描述,以便于他人理解與評估,這里涉及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上級領導或投資者不可能比企業(yè)本身更了解市場、用戶和競爭、他們把握的應當是內容格式。
分析方法和工作流程,并提出供企業(yè)自查的建議和問題。
可以說,可行性報告是目標管理的具體體現,是達成共識,統一思想與認識的第一步,如果企業(yè)內部、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沒有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語言,是談不上目標管理的,因為大家對“目標”的認識不一樣,對管理的認識也可能不一樣。
德國非移民簽證的分析
對德國非移民簽證的看法,這些年國外留學政策松動,很多家長都看好國外留學市場。讓孩子留學辦理簽證是我們最關心的問題。下文就為大家講解關于德國非移民簽證一些介紹。
德國本屬于非移民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一切非歐盟國家的公民原則上不能移居德國。1978年德國制訂了"入境和居留法",規(guī)定外國移民如果具備了以下條件:有固定的住所;掌握了德語;連續(xù)居留達5年以上;能獨立維持生活;可以取得無限期的居留許可證。如果連續(xù)居留達8年以上,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國移民配偶子女入境團聚的限制,規(guī)定移民配偶、16歲以下子女經過4年的等待期限后,可以移民團聚。2005年1月1日德國新移民法正式生效。
中國公民中如夫婦中的一方在德國已長期居留,可申請另一方赴德國團聚,前提是申請人應證明自己供養(yǎng)配偶的能力,而且配偶來德國后不得工作。中國公民同德國公民結婚,可由德國配偶出面辦有關手續(xù),赴德國團聚。
90年代以來,德國有關當局對我國已在德國的`某些具有專業(yè)技術的人才,如德國公司或院校出面聘用,也有可能發(fā)放永久居留證和工作許可證。如當事人在我國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證和工作許可證,則德國駐華外交機構一律不予受理。
持有臨時居留證的外國人,在德國居留滿5年,并適應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者,才能向外國人管理局申請永久居留德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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